青白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充分发挥我区老工业基地和区位优势,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我区将对外来投资、兴办企业采取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及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2、交通、通讯、环保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食品、医药、服装、建工、建才等行业;
4、电子、机械、冶金、精细化工等行业;
5、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型项目;
(二)、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最高使用年限按建设项目用途不同可分为40年、50年、70年。
2、土地价格根据用地类型和区位,按青白江区土地基准地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下浮10-20%执行,并可实行分期付款。
3、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型的生产企业用地,其使用土地价格按青白江区土地基准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下浮15-25%。
4、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其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土地费用到位80%以上时,可实行预登记、确权,按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税费政策
1、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项目,经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地方所得税部分可实行税收目标责任制。
2、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销售上入2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其增值税、营业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税部分,前两年按50%,后三年按30%的比例,由财政返还企业。
3、投资经营市场、商业网站、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者,从实现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投资经营者。
4、从事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外,经企业申请,区财税部门批准,还可减征两年50%的所得税。
5、兼并、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免交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6、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投产后两年内,由财税部门审查确立增值税、所得税上交基数及返增比例后,超过部分,地方所得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国外投资者,将企业分配所得利润投资到本企业或新办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来投资者来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酌情减免。
9、凡鼓励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及项目,以及被区上列为重点发展的大中型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采取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实行特殊优惠。
10、以上所涉及的税收、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征收,区财政列支返还。返还款按区、乡镇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还款有保证的项目,银行将在信贷、结算、现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
(四)、投资保障
1、外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到保障。
2、实行重大项目挂牌保护措施。任何单位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奖励政策
从国外、本区外引进资金,包括借贷资金、无偿资金(含国内外援助项目和捐赠)引进投资项目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都按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